*ST新研: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4-11  *ST新研(300159)公司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案件回顾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7、2023-083),后续因部分被告因所持公司股份状态和持股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德阳中院和成都中院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2024年11月18日和11月20日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上述案件均被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告编号为2024-062和2024-063。具体内容可详见当日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被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后,公司依法依规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二审材料。

近期,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24)川民终【594】号和(2024)川民终【63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乌公(经)立字〔2023〕852 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韩华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且韩华、匡理鹏二人已被刑事追责并作有罪处理。韩华、匡理鹏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的事实,是新研股份诉请的收购股权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

同时对案涉支付业绩补偿款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也产生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 “本案中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的事实属于经济犯罪刑事侦查范畴,新研股份应待刑事案件结案后,依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向实施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的责任主体主张财产侵权相关权利,并承担自身相应责任”并无不当。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诉讼审理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诉讼被法院终审驳回,于财务角度公司对其他应收款中与本次案件有关诉讼费的坏账计提余额114.01万元将进行账务冲回处理。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推进上述追偿事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