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http://ddx.gubit.cn  2023-07-21  秀强股份(300160)公司公告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61号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参与发起设立教育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卢秀强与相关方共同发起设立新余中启教育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中启”)。2019年6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幼儿教育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你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投资”)于2019年6月12日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将你公司下属幼儿教育业务相关公司股权出售给新星投资。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卢秀强存在涉嫌挪用新余中启和徐州幼师幼教集团资金的情况。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核查并说明你公司与新余中启、徐州幼师幼教集团

是否存在(或者曾存在,下同)关联关系,是否与前述主体存在资金往来。如是,请说明具体关系及相关资金往来明细,核查并说明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卢秀强、原控股股东新星投资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前述主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核查并说明你公司与新星投资2019年6月12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新星投资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是否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3.核查你公司上市以来收购、出售教育相关资产的情况,与教育相关资产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并说明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卢秀强、原控股股东新星投资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