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 号)同意,江苏秀强玻璃 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A 股154,773,869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97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923,999,997.93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9,832,200.37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 元。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秀强 股份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期间为2023 年1 月5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与调查。
3、本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顾叙嘉
联系电话 021-52523118、021-5252321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60
注册资本 77,294.6292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鑫
董事会秘书 席公正
联系电话 0527-810811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1 月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光大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 秀强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对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
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 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情 况,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情况。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已于2025 年9 月取消监事会,下 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30 号文同意,公司于2022 年12 月13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4,773,869 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97 元,并于2023 年1 月5 日起在深交所交易。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为毛林永先生、顾叙嘉先生,自2023 年8 月24 日起, 因毛林永先生工作变动原因,其不再负责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故光大证券委派刘合 群先生接替毛林永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刘合群先 生、顾叙嘉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 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日,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 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
顾叙嘉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