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14:5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42,577,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28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42,407,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4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6%。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7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1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及程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