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02  华中数控(300161)公司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日14:5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51,24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90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42,407,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4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股份8,838,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8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19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6%。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与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分别于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4%;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75%;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03%;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常州华数锦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4%;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75%;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及程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延期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