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本期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基于公司未来对自主创新的Micro LED超高清显示技术和产能的持续投入、对经营性运营资金的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长远利益等因素考虑,公司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合理有效的,并同意提交董事的薪酬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进行了核查, 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当前LED行业发展态势及市场竞争情况,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盈利水平,满足公司当前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融资时,公司拟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方式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对同一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适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本次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以及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更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朝晖 金 鹏 周玉华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