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4年1月31日
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2024年2月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股权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