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及其关联企业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称,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3.94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告称为降低公司的担保额度,你们分别出具承诺函,保证将按照承诺函所列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其中,你们承诺将于2023年3月15日前归还银行贷款5,825万元。经查,你们实际于2023年3月15日前仅归还5,155万元,截至目前仍未足额归还。你们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尽快补足差额,严格履行所作承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1. 卢先锋先生收到警示函后,已及时加强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公司将继续督促卢先锋先生及其关联企业尽快补足差额,后续严格履行所作承诺。
2.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系针对股东个人及其关联企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