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经事后审查发现,《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信息列示有误,现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更正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2、任职情况”
更正前: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0年1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关于对熊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4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2022年12月14日,卢先锋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2023年5月10日,卢先锋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更正前: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后: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整改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名称/姓名 | 类型 | 原因 | 调查处罚类型 | 结论(如有) | 披露日期 | 披露索引 |
卢先锋 | 控股股东 | 持股变动达5%未停止买卖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警示函 | 2022年12月14日 | 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适用 □不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名称 |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 涉嫌违规所得收益收回的时间 | 涉嫌违规所得收益收回的金额(元) | 董事会采取的问责措施 |
卢先锋 | 由于卢先锋先生的股票质权方正在对其质押违约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卢先锋先生所持股票在被动减持过程中,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导致违规。 |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