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所持部分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到期日 | 冻结 执行人 | 原因 |
卢先锋 | 是 | 5,202,380 | 7.06% | 1.10% | 否 | 2024-02-08 | 2027-02-07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再冻结 |
卢先锋 | 是 | 3,598,854 | 4.88% | 0.76% | 否 | 2024-02-08 | 2027-02-07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再冻结 |
卢先锋 | 是 | 2,580,000 | 3.50% | 0.54% | 否 | 2024-02-08 | 2027-02-07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再冻结 |
合计 | 11,381,234 | 15.44% | 2.40% |
通过对上述司法冻结的冻结序号进行核对确认,上述司法冻结的股票为卢先锋先生此前已质押给质权人林宜生、质权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据卢先锋先生所述,以上冻结是由于其向傅善波个人借款1.1亿元人民币,到期尚未归还,因此傅善波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卢先锋先生尚未收到相关司法文书。后续如有相关司法文书,公司将督促卢先锋先生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截至2024年2月20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卢先锋 | 73,723,057 | 15.55% | 73,723,057 | 100.00% | 15.55% |
徐佩飞 | 9,689,300 | 2.04% | 9,689,300 | 100.00% | 2.04% |
卢成坤 | 600,000 | 0.13% | 0 | 0.00% | 0.00% |
合计 | 84,012,357 | 17.72% | 84,012,357 | 99.29% | 17.60% |
3. 本次股份被冻结后,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将达到99.29%,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股份存在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情形。关于卢先锋先生的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卢先锋先生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经被动减持合计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二是质押给林宜生的5,202,380股股票对应的质押融资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如期还款,林宜生已经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卢先锋持有的公司17,341,823股股票和其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持有的公
司9,689,300股股票,目前仍处在诉讼进程中,不排除后续上述股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三是质押给傅善波的4500万股股票对应的质押融资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如期还款。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个人借款本金1.1亿元人民币,已经到期尚未归还,傅善波向宁波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12月11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2024年1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卢先锋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目前卢先锋先生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若后续被处置,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卢先锋先生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股票变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 公司向股东卢先锋先生发送的《询问函》及卢先锋先生的《回复函》。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