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7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
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975.53万元至-487.93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1,568.28万元至-1,080.68万元。4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10,465.13万元至-9,468.45万元,修正后的扣非后净利润为-5,243.36万元至-4,743.99万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958.6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4,985.50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
露的预计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熊军、总经理卢先锋、财务总监叶林玲、董事会秘书凌赛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4.2条、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