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仪器: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检测”)转报的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测检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2023年4月4日废气在线比对监测相关视频监控及调查发现国测检测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4日,国测检测在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号焚烧炉开展废气在线监测比对活动时,颗粒物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滤膜,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6组样品,出具了6组采样数据。国测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3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表计算,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国测检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2.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国测检测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国测检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违法行为,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国测检测法定代表人项厚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认为:
项厚生为国测检测法定代表人,国测检测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计算,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项厚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二、整改措施
国测检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并第一时间成立了以项厚生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对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国测检测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国测检测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