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仪器: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2023-109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公司聘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港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1号”《关于核准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480.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769.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9年更名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2011年1月19日出具了“苏公W[2011]B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3年10月25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 | 现金管理 |
中信银行 | 7323210182688888888 | 2,655,125.41 | 公司自本专户转出暂时闲置资金3,500.00万元实施现金管理,前述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资金赎回后将于专户解冻后及时转入本专户 |
合计 | 2,655,125.41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23210182688888888,截至2023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2,655,125.41元,甲方自本专户转出暂时闲置资金3,500.00万元实施现金管理,前述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资金赎回后将于专户解冻后及时转入本专户,并通知丙方。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皓、周小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及备案、公告等程序后,可以投资于监管规定允许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定期存款及保本型投资产品,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甲方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事先获得丙方同意,并将其内部决策文件报送乙方、丙方。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