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4号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显示,2017年4月、2018年4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将5,000万元、7,0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自2017年12月起,公司存在为员工购房购车提供借款情形,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述行为违反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对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后持续存在的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1月1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7.1.13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7.1.4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