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2023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3-011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东信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2023年兑付兑息暨摘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简称为“20东信S1”,债券代码为“149089”,本次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31日,公司将于2023年4月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兑付本期债券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
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31日
最后交易日:2023年3月31日
兑付兑息日:2023年4月3日
债券摘牌日:2023年4月3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债券简称:20东信S1,债券代码:149089。
2、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3、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4、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80%。
5、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
向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金额为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本息金额为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6、票面金额:本次债券面值为100元。
7、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20年4月2日。
8、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支付日:本次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3年4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支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分析和评估,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债券发行人于监管银行处开设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和本次债券项下各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
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
1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将至少3,000万元(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0%)投入疫情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补充流动资金,主要包括数据科学云平台、大数据SaaS平台等,剩余部分拟全部用于其他公司日常生产活动的补充流动资金。
18、质押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期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20东信S1”票面利率为4.80%,每10张“20东信S1”(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兑息金额为人民币48.00元(含税),兑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04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实际取得的兑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03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持有人每10张实际取得的兑付本金及利息为1,048.00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等
1、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31日
2、最后交易日:2023年3月31日
3、兑付兑息日:2023年4月3日
4、债券摘牌日:2023年4月3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3月3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东信S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本息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34 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7层101联系人:蔡璐联系电话:010-64392089传真:010-64398978邮政编码:100102
2、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联系人:周旭泽联系电话:010-68104077 010-68104585传真:010-68104287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电话:0755-21899306传真:0755-25988133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