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参股公司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其他股东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北京锐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软科技”)办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同时其他股东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德昂”)办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零四玖云计算”)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及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参股孙公司北京德昂互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昂互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就上述宁波德昂、贰零四玖云计算、德昂互通融资,持有宁波德昂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以上担保事项除锐软科技外属于关联方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三、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不存在通过该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确认该等关联交易。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