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8号
管连平、霍卫平: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本人承诺将本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完成后,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数据中心项目的任何权益;本人承诺如东方国信有意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东方国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
先购买权,则前款规定将不适用。但此情况下,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该承诺于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到期,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