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39,526,732.38元
?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季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相关方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一: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迪威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季刚
2、案由
原告就被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损失利息,对相关应收账款要求优先受偿等。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8,799,999.97元,利息人民币726,732.41元(利息暂计至 2023 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本息暂计人民币 39,526,732.38元;
二、判令被告一以其“天津地铁 10 号线一期工程信号系统 LTE子系统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三、判令被告一以其“( 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芭蕉村桥组土地整治与开发项目”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四、判令被告一以其“(新疆)和田地区绿色生态脱贫产业园项目抗震支架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五、判令被告二以其“博罗永艺电子有限公司梦科园智谷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六、判令被告二以其“( 新疆) 皮山县扶贫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七、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判令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 39,526,732.38 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