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
季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号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季红、季刚: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1号、〔2023〕282号),经查,你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应收款项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部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季红作
为公司董事长,季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