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 迪威股票代码:300167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仙寓山路东侧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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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池州璞名 | 指 | 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迪威迅、*ST迪威、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167 |
飒哟港 | 指 | 上海飒哟港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富长风 | 指 | 富长风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飒哟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池州璞名转让上市公司28,156,6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1%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式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池州璞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仙寓山路东侧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曹阿奎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DNRN7B6B |
成立日期 | 2024-06-25 |
经营期限 | 2024-06-25 至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曹阿奎 | 11,250.00 | 75.00% |
有限合伙人 | 钱京 | 3,000.00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富长风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750.00 | 5.00%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池州璞名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池州璞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曹阿奎先生。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人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池州璞名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曹阿奎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陕西润泽大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70% | 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等。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2 | 北京捷联威胜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55%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专业承包;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 |
3 | 安徽正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等。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4年6月25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曹阿奎先生,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
池州璞名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设置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曹阿奎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男 | 中国 | 皖江大道安庆碧桂园秦潭凤舞3幢2室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阿奎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迪威迅现有业务、所处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看好,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部分股权。同时,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本合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本合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格式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相关程序如下:
2024年7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出资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有关议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程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等法定程序。此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述进一步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4年7月10日,池州璞名与飒哟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飒哟港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池州璞名转让上市公司28,156,6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1%。
本次权益变动后,池州璞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8,156,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1%。池州璞名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权益变化完成后股权占比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飒哟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飒哟港
飒哟港 | 28,156,613 | 7.81% | 28,156,613 | 7.81% | 0 | 0% | 0 | 0% |
池州璞名 | 0 | 0% | 0 | 0% | 28,156,613 | 7.81% | 28,156,613 | 7.81% |
28,156,613 | 7.81% | 28,156,613 | 7.81% | 28,156,613 | 7.81% | 28,156,613 | 7.81% |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为池州璞名与飒哟港于2024年7月10日签署的《上海飒哟港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飒哟港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J23G3E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乙方(受让方):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DNRN7B6B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仙寓山路东侧
(二)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2、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1.40元人民币,即参考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前20个交易日之均价(以下简称“每股价格”)。
3、双方同意按照下述安排支付股份转让款: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10,000,00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取得交易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办理股份转让前向甲方提供相关付款账号的验资文件,且在办理协议转让的相关材料递交中登公司经柜台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材料之前,将第二期剩余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29,419,258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各方确认,乙方按照上述第(1)、(2)款的要求足额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款前,甲方拥有该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知情权以及迪威迅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乙方应视为完成了在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款的所有支付义务,自动获得上述全部权利和义务。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甲方应于本条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迪威迅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程序和手续。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
1、本协议已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2、一旦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过户先决条件满足后,在乙方履行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过户先决条件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日”),自过户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乙方应为甲方办理上述手续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须的各类申请文件。
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支付等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已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即全部股份转让款的20%)抵扣乙方因违约所需
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而无需另行向乙方返还。)并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且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生效。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任一情况发生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交易所未批准本次交易的;
(3)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本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无法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交割的;
(4)发生本协议11.1约定之情形的;
(5)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履约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
本协议第3.2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在本协议解除、终止后继续有效。
4、如本协议已根据第13.3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受让飒哟港持有的上市公司28,156,613股股份,每股受让价格为1.4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9,419,258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本合伙企业合法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合伙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直接涉及到的需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保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4、若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本合伙企业承担。本承诺在本合伙企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在本合伙企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保证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交易前,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合伙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本合伙企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自查并提交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已自查并提交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25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曹阿奎先生,无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11、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曹阿奎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曹阿奎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ST迪威 | 股票代码 | 30016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仙寓山路东侧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备注: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备注: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赠与? 其他?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票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飒哟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池州璞名转让上市公司28,156,6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方式:协议转让 时间:2024年7月10日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未超过20%,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曹阿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