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季红、季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发出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详情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充分评估部分客户信用状况和违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未充分考虑子公司在剩余亏损可弥补期间的业务情况及盈利能力等因素,未及时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前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季红、财务负责人季刚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若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