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6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达信息”)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部分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于2023年10月16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5,607,229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74元,截至2023年1月9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8,399,952.46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256,654.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2,143,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0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将“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及应用体系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变更为万达信息,相应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募投项目无其他变更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鉴于“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及应用体系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开设的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项目名称 |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671008782 | 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及应用体系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71008782,截止2023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112,426,642.9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服务平台(Wise-HDP)及应用体系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凌、敬启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贰拾伍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效力终止。
四、备查文件
1、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