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5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0月23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达”)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沪7101民初70号]等相关材料,载明法院受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诉王翌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公司及上海万达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名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20号259室
管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毛惠刚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0楼
2、被告:王翌帅,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
3、第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4、第三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18号1幢2层法定代表人:杨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翌帅向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705,00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状中列明的事实和理由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沪7101破7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原告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沪7101破字第7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系被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曾与原告以往来款的名义于2014年至2018年之间发生大笔资金往来,原告向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累计支付了人民币4,878,600,000元,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累计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3,173,600,000元,尚余人民币1,705,000,000元。鉴于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协议与约定,原告认为应属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之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已于 2019年10月11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人民币1,705,000,000.00元。原告特此起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前,请求贵院依法判处。”
(三)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受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诉王翌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公司及上海万达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法院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及上海万达尚未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共计12起,涉及金额共计21,095.05万元,其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共计10起,涉及金额共计19,966.17万元;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共计2起,涉及金额共计1,128.88万元。除前述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目前公司及上海万达尚未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参加诉讼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