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1、2018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7)2200号《关于核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万达信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人民币890,000,000.00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6,0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3,96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538号验资报告。此次发行证券于2018年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14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60号《关于核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同意万达信息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人民币1,190,000,000.00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2,97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03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349验资报告。此次发行证券于2019年3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万达信息签署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承接协议》,太平洋证券承接万达信息2018年、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全部募集资金专户。太平洋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
项目保荐代表人 | 欧阳凌、敬启志 |
联系电话 | 010-88695280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是。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贺凯谋因工作调整,自2021年4月23日起,由敬启志接替贺凯谋履行督导工作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欧阳凌、敬启志。 |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1995-11-09 | |
证券简称 | 万达信息 | |
证券代码 | 300168 | |
注册资本 | 1,443,191,991元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联航路1518号、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33楼 | |
法定代表人 | 钱维章 | |
实际控制人 |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
董事会秘书 | 张丽艳 | |
联系电话 | 021-6248963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3月25日 | 2018年1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欧阳凌、贺凯谋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贺凯谋因工作变动,自2021年4月23日起不再担任万达信息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万达信息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太平洋证券委派敬启志接替贺凯谋履行万达信息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本次变更后,太平洋证券对万达信息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欧阳凌、敬启志。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太平洋证券作为万达信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万达信息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专户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共计5,782,772.34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的专户账户。
(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投资结构调整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基于审慎原则对募投项目“新一代智慧医疗一体化HIS 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和“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及其智能物联云平台”的进度进行调整,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均不变。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一代智慧医疗一体化HIS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和“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及其智能物联云平台”的进度进行调整,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均不变。于上述同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一代智慧医疗一体化HIS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和“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及其智能物联云平台”的投资结构进行部分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均不变。
(三)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13,692,355.77 元(含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余额13,993,045.90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为314,651,855.86元,已全部转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销户手续。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相关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保荐机构认为,万达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万达信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万达信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全部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 | 敬启志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