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441,777,12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32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29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4,849,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22%;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29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015,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79%。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3,377,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01%。公司董事长阮琦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到现场主持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钱维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753,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4%;反对3,72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6%;弃权3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920,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66%;反对3,724,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3%;弃权3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燕然律师、张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