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下午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6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90,78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0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3,248,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23,567,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916,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65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00%;反对2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5%;弃权2,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989,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0597%;反对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998%;弃权2,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柏婧律师、夏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