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及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刘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