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0  天晟新材(300169)公司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

经查,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7年11月25日,天晟新材为时任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2018年1月16日,天晟新材将470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江苏叁陆玖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担保分别于2020年6月、2019年1月解除,公司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海宙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晟新材、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