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02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赛新材”)、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对其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系列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3-063、2023-065、2024-001、2024-002、2024-011、2024-034)。
维赛新材认为公司上述诉讼请求导致维赛新材丧失上市条件和审核门槛,最终导致维赛新材错过了上市窗口期、被迫终止上市,因此对公司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6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鲁02知民初66号,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二)受理机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吴海宙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向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以外位置刊登书面道歉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判令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万元;
3、判令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4、判令被告吴海宙对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621.7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8.44万元,该3个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3、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