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4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 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及其配偶在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 告的内容。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 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的编制及披露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范。
第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年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内容:
(一)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
(二)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早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进行实地 考察。(上述第(二)、(三)条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四)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资料。
(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 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 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上述沟通情况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六)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 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 面:(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2)公司的资产构 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 变动;(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5)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独立性情况;(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 相符;(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8)公司内 部控制的运行情况;(9)关联交易的情况;(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 情况;(11)审计中发生的问题;(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见。
(七)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书面意见,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提供,则财务部 应尽快完成会计报表并及早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六)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2)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的总体情况;(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4)内部控 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 董事会。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