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除《2022年年度报告》中所述的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理性,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我们同意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就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及风险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问题和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价结论客观真实。
我们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能有效规避财务风险,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34,514,830.49元,资产减值损失127,134,456.56元。
六、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绩效结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符合2022年度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考核结果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2022年度绩效结果,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绩效结果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符合2022年度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考核结果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绩效结果。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试行)》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市场化原则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试行)》,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公司制定该制度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试行)》。
十、关于核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标准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标准薪酬是结合公司年度主要经营目标,对标锂电设备制造行业的高管岗位市场薪酬水平,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要求,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标准薪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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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梅 葛 磊 李正华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