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30  福能东方(300173)公司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新河路51号12栋601室福能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静女士。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8人,所持股份236,449,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8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所持股份214,543,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0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所持股份21,906,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16%。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审议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协议转让佛山福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152,644,001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39,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8%;反对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3,739,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8%;反对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接受中山市翠亨新区有偿收储智慧松德(中山)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用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383,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9%;反对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739,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8%;反对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琦娴、徐晓露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