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经听取公司对此事项的情况介绍,查阅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的简介、证照和资质等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拥有良好的执业团队,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公司已就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 葛 磊 | ________________ 曹丽梅 | ________________ 李正华 |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