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董事会关于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意见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拟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就上述事项由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3]第VIMQH0781号),董事会现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以下意见:
1.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按照公司《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通过询价比选方式进行评估机构选聘,在综合比选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服务价格后,委托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大宇精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且有为其他上市公司提供类似业务经验,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大宇精雕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和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根据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3]第VIMQH0781号),截止2023年7月31日,大宇精雕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1,526.70万元,评估值3,982.39万元,评估减值为7,544.31万元,
减值率为65.45%。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大宇精雕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由于近年来受3C行业市场行情影响,大宇精雕经营收益严重下降,导致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结果,而资产基础法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大宇精雕拥有当前生产规模的市场价值,则更加稳健,能够反映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符合实际情况,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减值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审计机构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将大宇精雕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未考虑大宇精雕子公司的经营亏损情况;资产基础法评估大宇精雕子公司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并按所持股份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因为评估机构考虑大宇精雕子公司的经营亏损情况,故而造成评估值与账面值比较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有效,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