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对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所涉及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所持有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100%股权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考虑作出的决策,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提升公司运营效率。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并且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本次交易涉及评估情况的独立意见
(1)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按照公司《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通过询价比选方式进行评估机构选聘,在综合比选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服务价格后,委托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大宇精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且有为其他上市公司提供类似业务经验,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大宇精雕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和冲突,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根据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3]第VIMQH0781号),截止2023年7月31日,大宇精雕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1,526.70万元,评估值3,982.39万元,评估减值为7,544.31万元,减值率为65.45%。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大宇精雕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由于近几年受3C行业市场行情影响,大宇精雕经营收益严重下降,导致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结果,而资产基础法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大宇精雕拥有当前生产规模的市场价值,则更加稳健,能够反映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符合实际情况,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减值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审计机构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将大宇精雕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未考虑大宇精雕子公司的经营亏损情况;资产基础法评估大宇精雕子公司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并按所持股份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因为评估机构考虑大宇精雕子公司的经营亏损情况,故而造成评估值与账面值比较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有效,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葛 磊 | ________________ 曹丽梅 | ________________ 李正华 |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