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29  福能东方(300173)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协助审计

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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