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16  元力股份(300174)公司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 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有奖有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结合薪酬标准、公司经营业绩、外部市场薪 酬水平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具体确定。除上述津贴外,董事 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公司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其他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第九条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

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 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 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结果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收入, 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 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 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

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