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16  元力股份(300174)公司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 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认为特 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