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腾邦1: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7-03  腾邦退(30017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27 证券简称:R腾邦1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5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相关诉讼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京04民初915号【原(2021)京0102民初3188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渤海银行向公司提供不超过4,7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同时,由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就该笔贷款向渤海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渤海银行与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相关情况公司曾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披露,相关情况详见《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二)案件进展情况

渤海银行与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318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2023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999,793.99元,支付利息2,224,331.69元,并按年利率8.7%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罚息: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以4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以46,999,9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以46,999,7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999,793.99元本金为基数。复利: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利息2,224,331.69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268,000元;

三、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钟百胜(ZHONG,Baisheng)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ZHONG,Baisheng)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314.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ZHONG,Baisheng)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钟百胜(ZHONG,Baisheng)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4)京民终19号案件

因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案号:(2024)京民终19号】。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腾邦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94元,由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24)京民终19号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2024)京民终19号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公司管理人将依法确认渤海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认定金额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则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被注销的风险;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存在终止转让的风险。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官网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188号民事裁定书;

(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