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超纤”、“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东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钱俊文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盛玉照、江成祺 |
联系电话 | 021-20333333 |
传真 | 021-5078381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uafon Microfibre(Shanghai)CO.,Ltd.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简称 | 华峰超纤 |
证券代码 | 300180 |
公司设立日期 | 2002年10月24日 |
变更设立日期 | 2008年10月17日 |
公司上市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
注册资本 | 1,761,060,155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 |
法定代表人 | 尤飞宇 |
董事会秘书 | 程鸣 |
联系电话 | 021-57243140 |
联系传真 | 021-57245908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 |
电子信箱 | chengming2003@126.com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44207135C |
经营范围 | 超细纤维聚氨酯合成革(不含危险化学品)、聚氨酯革用树脂的研发、生产,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18年11月12日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于2019年8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9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00.00万股(含本数),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6.95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98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41%。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购,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2020年9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认购资金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70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9月25日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为人民币399,999,998.20元。
2020年9月28日,东海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划转至华峰超纤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9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88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9月28日止,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8,859,999.97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91,139,998.23元划入华峰超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亭林支行账户号为436479377436的银行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399,999,998.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076,174.49元后,华峰超纤本次募集资金净额390,923,823,71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57,306,5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3,617,233.71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华峰超纤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
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核查公司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2020年年报问询函
2021年5月25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2021〕
第364号),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期末预付款项形成原因、营业成本及发行人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等有关事项进行问询。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的回复进行了审阅,复核了发行人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2021年年报问询函
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2022〕第348号),对发行人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滑、2021年度第四季度亏损金额较大及发行人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等有关事项进行问询。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的回复进行了审阅,复核了发行人的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3、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
2022年9月22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5号),对发行人业绩下滑的趋势是否具有持续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增长、应收账款大幅增长及发行人子公司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商誉减值等有关事项进行问询。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的回复进行了审阅,复核了发行人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
4、2022年年报问询函
2023年4月28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59号),对发行人净利润由盈转亏、业务开展情况、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商誉进一步减值等有关事项进行问询。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的回复进行了审阅,复核了发行人的2022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同时将对监管部门对公司依法执行的各类监管行为进行持续关注。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各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勤勉尽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1年1月27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并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盛玉照 江成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