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3  华峰超纤(30018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3-037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峰超纤”)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1》)、《关于对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关于对段伟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3》)、《关于对鲜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4》),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1》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207135C)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期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你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2020]1292号)第5.2.6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二)2022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

(三)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你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207135C)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期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2020]1292号)第5.2.6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二)2022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

(三)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华峰超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警示函3》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207135C)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期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2020]1292号)第5.2.6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二)2022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

(三)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华峰超纤的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警示函4》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207135C)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华峰超纤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富通”)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华峰超纤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

你作为华峰超纤董事、威富通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2号);

2、《关于对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3号);

3、《关于对段伟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4号);

4、《关于对鲜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