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尤飞锋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517,296,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9,693,9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5%。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07,812,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56%。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9,5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9,5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5%。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0、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戴慧娟律师、王恩峰律师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15,954,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7%;反对1,4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2%;反对1,4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09,143,8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40%;反对8,25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86%;反对8,25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09,260,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7%;反对8,140,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553,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62%;反对8,140,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09,260,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7%;反对8,140,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553,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62%;反对8,140,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09,260,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7%;反对8,140,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553,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62%;反对8,140,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戴慧娟律师、王恩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