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关于对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米昕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58号
关于对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米昕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徐子泉,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周楠,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55号院9号楼五层101室;
米昕,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
司、米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9月2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将其持有的捷成股份19.6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相数科”)行使,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周楠。同日,徐子泉与府相数科签订《徐子泉与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捷成股份之控制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府相数科承诺在2021年11月20日前为捷成股份提供4亿元流动性资金,如资金未如期到位,徐子泉有权单方面终止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但相关当事人未就《补充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6日,捷成股份才在《关于收到大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2021年9月3日,本所向捷成股份发出关注函,要求捷成股份、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说明控制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应披露未披露事项。2021年9月17日,捷成股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根据徐子泉、周楠及府相数科的书面说明,无其他与捷成股份相关的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本所后于2021年11月24日、2022年1月18日、2月15日进一步向捷成股份发函问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以及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但相关当事人仍未披露《补充协议》。
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子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周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的规定。
周楠控制的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米昕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即对相关事项知情,未督促相关方及时予以披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米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米昕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