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95 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将其持有的你公司19.6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相数科)行使,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周楠。同日,徐子泉与府相数科签订《徐子泉与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捷成股份之控制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府相数科承诺在2021年11月20日前为你公司提供4亿元流动性资金,如资金未如期到位,徐子泉有权单方面终止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委托。2021年9月3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说明控制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应披露未披露事项。2021年9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根据徐子泉、周楠及府相数科的书面说明,无其他与你公司相关的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我部后于2021年11月24日、2022年1月18日、2月15日进一步向你
公司发函问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但你公司仍未披露《补充协议》。
你公司未就《补充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6日,你公司才在《关于收到大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2.7条第(三)项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