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关于公司高管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5)。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陈秋华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23〕1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你的母亲徐碧梅于2023年8月16日买入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于2023年8月17日卖出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事件发生后,徐碧梅已向东软载波上交相关收益,东软载波已披露有关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系对陈秋华女士个人的监管措施,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受影响。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陈秋华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陈秋华女士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及
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