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