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推荐,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提名朱丹女士、王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同意聘任王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次增补董事事项完成后,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王子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核查,王子先生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2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54号”文件规定限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情形。
王子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34-7520688 邮箱:tyzgzqb@126.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增补董事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附:朱丹女士、王子先生简历
朱丹女士简历
朱丹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6年7月至2013年12月,历任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珠海富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12月至今任珠海市国资委财务总监;2013年12月至2024月7月,历任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航空有限公司监事,珠海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珠海市会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4年3月至今任珠海城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朱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珠海市国资委任财务总监,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财务总监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2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54号”文件规定限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情形。
王子先生简历
王子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2010年7月至2018年4月,任中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规划设计研究所工程师、综合办主任;2018年4月至2022年7月任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中心经理、行政中心副主任;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任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4年8月任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任中共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王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2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54号”文件规定限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