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青岛宝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5-006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青岛宝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于2025年2月7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宝鉴”)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0万元担保。(2)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青岛分行”)于2025年2月7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青岛宝鉴在北京银行青岛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0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并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青岛宝鉴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及北京银行青岛分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均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其中为青岛宝鉴新增担保额度为1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亿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已用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已用担保额度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通裕重工 | 青岛宝鉴 | 100% | 66.28% | 2.6 | 2 | 4.6 | 5.4 | 10 | 14.32% | 否 |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疏港路南段。
3、法定代表人:范莲。
4、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13年1月17日。
6、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钢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青岛宝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元:万元
项目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73,775.75 | 150,854.25 |
负债总额 | 115,178.69 | 92,148.39 |
其中:银行贷款 | 45,819.50 | 27,981.50 |
流动负债 | 69,359.19 | 64,166.89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58,597.06 | 58,705.85 |
资产负债率 | 66.28% | 61.08% |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88,039.00 | 51,225.00 |
利润总额 | -142.28 | 308.94 |
净利润 | -108.79 | 222.31 |
注: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青岛宝鉴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生效条件: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公司为青岛宝鉴在北京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青岛宝鉴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及北京银行青岛分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青岛宝鉴正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青岛宝鉴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青岛宝鉴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6.92亿元,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0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5.81%。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北京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