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江苏永之清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2022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3]31415号),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之清”)未能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永之清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签名: 张忠革 曹越 洪源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