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5日